(2015)瓦执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月兰与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兰,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兰,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普兰店市沙包镇沙包村。法定代表人:王维仁,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月兰与被执行人大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5)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