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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森、杨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杨克,李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森,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克,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明,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森、杨克、李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8时许,因南阳建工和鹏洲国际存在经济纠纷,南阳建工负责人师某某1将同事张某的豫M×××××夏利轿车停放在位于三门峡市南站附近鹏洲国际施工工地门口,阻挡给鹏洲国际施工的被告人杨克的施工车辆出入。为了确保施工进行,杨克遂电话通知合伙人被告人李明等到现场帮忙,被告人李明在接到电话后纠集被告人杨森等人到现场,不顾处警民警的劝解,对张某进行撕扯、恐吓,杨森等人将豫M×××××夏利轿车掀翻,并用砖头将轿车玻璃砸碎后,挣脱民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评估,夏利车被损坏部分价值2610元。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杨克、杨森、李明的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照片8张、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1、吕某、李某、程某、王某1、王某2、杨某、任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杨克、李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森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所判刑罚与后罪所判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克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森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原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杨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杨克、李明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惠敏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5、《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7、《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