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仙与常山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仙,常山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692号原告:王金仙,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常山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佰汇开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岙滩新区,机构代码:91330824MA28FBK07F。负责人:叶雪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金仙与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仙、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负责人叶雪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95.96元、误工费15540元(111天×140元),共计17035.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8日,被告单位超市开张,原告与几个熟人一同前往购物,10时许,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超市当时只开了一扇大门,该大门约2米宽。有关领导讲话结束后,大门打开,大家同时向该大门涌入,一时内外人满为患,十分拥挤,相互踩踏。现场保安等工作人员用力抵住人流,包括用肘部推原告,原告当时顿感右侧胸肋部疼痛,当即便找该超市员工(常山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张丽萍、徐玉君)说明受伤情况并要求见超市负责人,带本人到医院诊治。被告知领导一时找不着,先自己回去买点伤、膏药贴一贴,如不行再到医院就诊。但事后十多天不仅未见好转,反而疼痛加剧。原告遂到开化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右侧2根肋骨骨折。共化医疗费1459.96元。医生先后建议休息计111天。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负责人叶雪琴协商要求赔偿,被告只给了原告300元安慰费和二箱牛奶,拒绝其他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1.金佰汇开化分公司开业当天有大批的公安和巡特警及保安在现场维护秩序,如造成踩踏是不能正常开业的;2.原告如受伤骨折当时就应到医院就诊,而不是到了1月31日才去医院。即使是骨折,并不证明是在被告超市造成的;3.原告于2017年1月31日找到叶雪琴反映其受伤治疗情况,双方谈得很融洽的,最后叶雪琴本人还赠送其300元红包及两箱牛奶;4.原告提供的药费中有购买与治疗骨折不相符的药物,如感冒药等;5.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误工损失。为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1.原告的伤是否在被告商场被人群挤压造成的。首先,从原告提供的常山金佰汇超市有限公司财务人员X某、徐XX的录音表述看,原告当时因受拥挤致伤当场找到商场工作人员反映其受伤情况并要求处理,因系内伤无法准确判断伤情程度,原告便同意按商场工作人员的意见回去作简单处理。该事实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负责人在事后向常山公司财务人员X某等作了了解,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可见原告在商场受伤的事实存在;其次,有证人林XX、X某、黄XX等证实当时商场开业现场非常拥挤,特别是在商场开门的几分钟,大家为尽快进入商场,一窝蜂向大门处涌去。原告当场被挤伤,右胸部疼痛,随即找到商场工作人员要求处理的事实;第三,从被告商场开业当天情况看,“有大批的公安、巡特警和保安公司大量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可见当时商场因开业热闹非凡,拥挤程度可想而知,加之超市大门仅2米左右宽,在这样的拥挤场面不能排除被挤伤的可能;第四,病历记载描述及检查、诊断情况与原告受伤经过相符。因此,本院确认原告王金仙的伤系于2017年1月18日上午在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开业现场被挤伤的事实;2.原告王金仙在药店所购药物费用是否合理。原告在滋福堂开化仁义大药房并非医疗机构,所购感冒药、川贝枇杷膏等药物也不是治疗所必须,属不合理诊治用药,本院不予认定。3.对双方争议的误工损失赔偿问题,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问题,应当综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大小等多种因素酌情予以认定。另查,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标准,原告受伤时年龄57岁,其肋骨多根、多处折骨折伤情一般需要90天的恢复休养期。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相应的误工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在进行新商场开张促销活动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远远大于平时,活动期间势必将发生人多、拥挤等诸多不安全因素,此时组织者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预案,并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而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虽然在开业前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在控制商场内外参与活动的人员容量、应急疏散措施以及其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上仍存在不足,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也未见其向消费者或参与活动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有效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现场过于拥挤,处于无序状态,造成原告胸肋部被挤伤。原告在参与被告商场活动中受伤的事实,有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证言、证人林XX、X某、黄XX的证言、医院诊治病历票据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实。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虽质疑原告的伤情,但未能举证反驳。因此,原告王金仙在被告商场参加开张促销活动中被挤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商场参与被告商场活动中受人群挤压致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适当的误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7.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赔偿原告王金仙医疗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1079.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金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金佰汇开化分公司负担1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原告王金仙负担6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龚军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