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541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1。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50元,一次性支付66150元。3、位于黄陂区××××街的二手房一套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分割。原告刘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婚后生活平淡,基本正常。自从2012年11月购买了位于黄陂的一套二手房开始,被告就完全像变了个人。个人的工资收入从不告知原告,更不承担家庭经济开销。对孩子的生活及教育费用也是不闻不问,还生性多疑,总怀疑原告将自己的工资贴于娘家,经常因此与原告争吵动手。长期抽烟、喝酒、打牌,经常打到半夜才回家。原告没有体会到一点点的家庭安全感和温暖。原告为了孩子的成长于2016年4月单独在外租房住,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精神的压力与经济的重担,让原告苦不堪言,对被告已完全失去了信任和留恋之心。2016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及亲属做工作我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丝毫没有改变的态度和行为,原告已对其死心,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蔡某1辩称:原告的这个诉状是找人写的,故意把事情挑大了,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我们这多年的夫妻还是有感情的,产生矛盾主要是我是下岗职工,在工厂里打工就赚个苦力钱,家庭收入有限。自从这两、三年,原告就是什么都讲钱,实际上家里的钱怎么用,我一五一十都摆出来了,我一个月打工的钱也不是没有告诉她。我只是有时抽点烟,下班回家在家里喝点散酒,跟一些老人在老人俱乐部打小牌,输赢几十块钱,并没有什么恶习。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1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蔡某2。婚后双方常年在武汉打工,并租房居住。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后因刘某对蔡某1经常打牌、喝酒和对家庭及子女没有尽到义务而逐渐产生不满,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闹。2017年5月25日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蔡某1离婚。另查明,2012年11月,双方购买了位于黄陂区××的建筑面积为36.27㎡的二手房屋一套,因该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有基金××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多年,目前因双方在家庭经济等问题上缺乏沟通,导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双方的婚生女正处在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时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帮助,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间应妥善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应加强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真正做到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困难。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