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志文与张凤英、张立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文,张凤英,张立辉,曲云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16号原告赵志文,男,194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赵天营,1963年3月30日,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张凤英,女,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被告张立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被告曲云峰,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文诉被告张凤英、张立辉、曲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用687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军代理审判员 房立坤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