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洛比羊干诉李兆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比羊干,李兆洪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76号原告:洛比羊干,女,1992年1月5日出生,彝族,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现住:四川省美姑县。被告:李兆洪,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洛比羊干诉被告李兆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洛比羊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比羊干以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洛比羊干撤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洛比羊干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