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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张嘉伟与李达、鲁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嘉伟,李达,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嘉伟,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68N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李达,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二段63号楼8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鲁静,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二段63号楼8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张嘉伟与李达、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