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魏兴邦和王锡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邦,王锡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438号原告魏兴邦,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王锡邦,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原告魏兴邦与被告王锡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魏兴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兴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兴邦负担。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彩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