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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玉潇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潇,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50号原告陈玉潇,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天通苑西二区西侧北京天通奥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翁立,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潇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玉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齐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