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善东等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赵善东,李治强,廖静,夏云龙,王惜春,李康,向可勇,李志伟,何苗,张仕雄,何金凤,左仕亮,刘春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548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66年,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善东,男,生于1989年,汉族,四川省营三台县人,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李治强,男,生于1969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廖静,女,生于1976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夏云龙,男,生于1964年,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惜春,女,生于1970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康,男,汉族,生于1963年,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向可勇,男,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开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志伟,男,生于1975年,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苗,男,生于1978年,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绵阳市江油市。被执行人张仕雄,男,生于1987年,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何金凤,女,生于1989年,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左仕亮,男,生于1963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刘春惠,女,生于1974年,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骗取贷款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川07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548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