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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建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836号原告:孙建雷,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花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主要负责人:刘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该公司职工。原告孙建雷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建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雷负担。审判员  郭书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