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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爱英、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英,郭某,张立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71号申请人:李爱英,女,汉族,1951年10月28日生,住寿光市。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张立业,男,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爱英、郭某诉被申请人张立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立业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电动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李爱英、郭某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立业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电动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爱英、郭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