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于平与李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于平,李忠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928号原告:袁于平,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李忠平,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袁于平与被告李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现因被告李忠平已将双源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报酬4650元支付完毕,原告袁于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于平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忠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于平撤诉。审 判 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雪婷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