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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包老六与武山县高楼乡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老六,武山县高楼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012号原告:包老六,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武当乡。被告:武山县高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山县高楼乡刘川村街道法定代理人:侯军海系高楼乡人民政府乡长。原告包老六与被告武山县高楼乡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包老六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老六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包老六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