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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亚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天津世亚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01号原告: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溪水湾花园8-1-1901室。法定代表人:庄嘉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新,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世亚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区5号路。法定代表人:林世大,董事长。原告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亚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4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书 记 员  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