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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三坡与熊正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三坡,熊正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财保18号申请人:王三坡,男,199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申请人:熊正武,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三坡与被申请人熊正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三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不利其索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熊正武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三坡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正武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申请人王三坡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强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