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省图书馆和袁友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图书馆,袁友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8034号原告甘肃省图书馆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被告袁友学原告甘肃省图书馆(以下简称省图书馆)与被告袁友学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图书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友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省图书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袁友学立即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88号9#房屋;2、判令袁友学给付非法占用该房屋期间的占用费10,135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及自2016年12月1日至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3、判令袁友学支付滞纳金30,188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及自2016年12月1日至返还之日止的滞纳金;4、袁友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与袁友学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88号9#房屋一间(面积为28.75平方米)出租给袁友学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租金24,150元。合同成立后,其与袁友学均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合同到期后,其根据上级文件,与袁友学不再签订书面续租合同,并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6月13日、6月30日三次通知,要求各承租方于2016年6月30日限期腾交所承租房屋,但袁友学拒绝腾房。故其于2016年9月20日向袁友学发出律师函,要求袁友学于2016年9月30日前腾交房屋,但袁友学至今未办理相关腾房手续。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袁友学未作答辩。省图书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租赁合同1份、律师函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保证书1份、房租票据1份、通知书3份。省图书馆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法律关系,袁友学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返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省图���馆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袁友学在租期届满后是否返还租赁标的物并是否构成违约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省图书馆与袁友学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省图书馆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88号9#房屋一间(面积为28.75平方米)出租给袁友学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每平方米70元,年租金为24,150元;租赁期满,袁友学应如期返还房屋,逾期返还房屋,每拖欠一日应向省图书馆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返还房屋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袁友学承租案涉房屋时向省图书馆支付了5000元房屋设施保证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成立后,省��书馆与袁友学均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省图书馆未与袁友学续租合同,并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6月13日、6月30日向袁友学通知返还租赁房屋,但袁友学拒绝腾房。袁友学向省图书馆支付房租至2016年6月底。省图书馆又于9月20日向袁友学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于9月30日前腾交房屋,但袁友学仍未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省图书馆于2017年2月21日将案涉房屋自行收回。本院认为,本案调查的重点为:袁友学在租期届满后未返还租赁房屋的行为是否对省图书馆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和违约金。省图书馆与袁友学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时均依约履行了义务。该合同到期后,省图书馆与袁友学未续签租赁合同,该合同因到期而终止。袁友学本应依合同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向省图书馆腾交案涉租赁房屋,而其仍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对省图书馆的物权构成侵害。但因省图书馆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收回案涉房屋,故其请求袁友学腾交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作出判处。又因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时,虽经省图书馆多次催告,袁友学拒绝腾交案涉租赁房屋的行为对省图书馆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袁友学除应继续依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付省图书馆房屋占用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省图书馆以滞纳金之名主张袁友学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即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故省图书馆请求袁友学依约支付滞纳金的主张应修正为违约金,省图书馆给付其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又因省图书馆于2017年2月21日将案涉租赁房屋自行收回,袁友学管领控制该房屋截止到2017年2月21日,故袁友学应给付省图书馆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15,436元,即70元/平方米/月×28.75平方米×7.67月=15,436元;省图书馆主张依合同约定按迟延给付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项约定明显高于其损失,故本院酌情予以减少,袁友学应支付省图书馆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违约金,即15,436元×30%=4630元。以上袁友学应承担的占用费及违约金应折抵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元,袁友学实际应负担省图书馆债务总计15,066元。综上所述,袁友学在省图书馆数次催告返还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的行为,违反法律关于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后返还租赁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故其应对省图书馆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友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甘肃省图书馆房屋占用费、违约金共计15,066元;二、驳回原告甘肃省图书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袁友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甘肃省图书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王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