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路路、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路路,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78号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0503443F。法定代表人:李小莉,职务董事长。被告:程路路,女,1991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平,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路路、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路路、李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光亮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