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锦煌与梁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煌,梁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659号原告:李锦煌,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梁晴辉,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李锦煌与被告梁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锦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锦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锦煌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育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