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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锦煌与梁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煌,梁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659号原告:李锦煌,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梁晴辉,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李锦煌与被告梁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锦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锦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锦煌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育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