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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0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德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德祯,曾庆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094号之二申请人: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址:进贤县温圳镇新型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634771法定代表人:谈松林,总经理被申请人:曾德祯,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曾庆荣,男,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德祯、曾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赣0124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曾德祯、曾庆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德祯、曾庆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10.5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进贤县温圳镇新型工业基地的工业用地(进国用〈2003〉第010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