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金成与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成,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323号原告:杨金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金融物流港二期K2-125。法定代表人:周晓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金成与被告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弟兄物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成,被告弟兄物流的诉讼代理人李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弟兄物流赔偿货款21720元、损失36000元,共计57720元;2.由弟兄物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杨金成在弟兄物流处投递22袋山东大桔梗种子至河北省承德市××县,每袋种子50公斤,共计1100公斤,并约定准确到达地点且货物完整无破损。但是在2017年5月29日提货时,种子的数量与投递时的数量并不一致,货物有破损,种子袋数及重量与投递时不相符,实地查验确定货物已破损仅剩19袋半包装破损的种子。杨金成在提货时与弟兄物流进行称重,确定此时种子的重量为919公斤,缺少181公斤种子。杨金成多次与弟兄物流协商赔付种子,弟兄物流拒不赔付,也不赔偿货款。杨金成投递的山东大桔梗种子是在赤峰市××旗以每公斤120元购买的(22袋种子,每袋50公斤,共计1100公斤),用于在河北省承德市××县承包的土地种植。由于弟兄物流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导致杨金成在河北省承德市××县承包的土地中60亩无法种植(每亩土地3公斤种子,土地租赁费600元每亩),给杨金成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损失。为此,杨金成诉至法院,请求如上。弟兄物流辩称,杨金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的数额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弟兄物流在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客观事实,但是造成损失是杨金成主观消极故意扩大造成的。实际运输货物是22袋,发生事故后,仍有19袋半交付到杨金成指定的地点接收人员,其余2袋半是杨金成故意拖延时间拒不接收,因此杨金成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运输合同双方的约定,由于杨金成并没有投入运输货物险,如果发生损失,运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依法进行赔偿。合同中约定运费是290元,而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依照运费数额,依照1至5倍的标准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杨金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弟兄物流出具的托运单、喀喇沁旗富事达药材种植经销处出具的种子购销凭证各一份、申请喀喇沁旗富事达药材种植经销处的经营者王富和接货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托运货物的数量、单价以及损失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杨金成作为发货人,委托弟兄物流往河北省承德市××县运输山东大桔梗种子22袋,收货人为王瑞晨。途中弟兄物流的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金成的部分货物毁损,收货人收到的种子为19袋半。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矛盾,杨金成诉至本院,请求如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损失货物的数量如何确定问题;二是货物的价款如何确定问题;三是间接损失应否赔偿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发运的货物为22袋,收货人最后收货为19袋半。杨金成称收货时经称重,确认损失货物为181公斤,对此兄弟物流不予认可,杨金成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本院对杨金成关于损失货物为181公斤的事实不予认定。因双方在托运时对托运的货物未予称重,现杨金成申请货物的出售人王富、收货人的儿子王某出庭作证,证实每袋种子的重量为50公斤,本院对上述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损失两袋半货物的数量为125公斤。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杨金成请求按每公斤120元计算损失,同时提供了喀喇沁旗富事达药材种植经销处出具的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王富和王某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弟兄物流对杨金成的请求有异议,但在本院规定的申请鉴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故应视为兄弟物流对杨金成关于种子的价格予以认可。据此,本院确认损失种子的价格为每公斤120元。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杨金成称因弟兄物流拒不赔付种子,也不赔偿货款,其在河北省承德市××县承包的土地中60亩无法种植(每亩土地3公斤种子),土地租赁费每亩600元,给其造成损失36000元。对此,杨金成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另据证人王某证实,在河北省承德市××县承包土地种植药材的是王瑞晨,并非杨金生。弟兄物流对该项损失也不予认可。据此,本院对杨金成关于该项损失的事实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该法律规定,弟兄物流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损失的种子125公斤,每公斤按120元计算,总计15000元。弟兄物流的其他抗辩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金成货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金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62元(杨金成已预交),由弟兄物流负担215元,杨金成负担4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黎俊志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