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兆合、宋佳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兆合,宋佳香,季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28号申请人:焦兆合,男,1949年3月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宋佳香,女,1950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季承涛,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系鲁N×××××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兆合、宋桂香与被申请人季承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季承涛驾驶的鲁N×××××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