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忠、常东丽、邱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忠,常东丽,邱建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783号之二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忠,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常东丽,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永忠妻子。被告:邱建强,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忠、常东丽、邱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永忠、常东丽应给付原告28万元及利息、罚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常东丽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工资42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