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雅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957号原告:孙雅娜,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仁,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81号。负责人:张海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侠,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聪,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雅娜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雅娜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雅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雅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雅娜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