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巧玲与杨炜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玲,杨炜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杨巧玲,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郑孝军,系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炜柯,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杨巧玲与杨炜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总标的为35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80万元,案件受理费17900元,执行费105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承租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加油站租赁费66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6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乔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