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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智与郭廷伟、郭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郭廷伟,郭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578号原告:程智,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郭廷伟,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郭文正,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程智与被告郭廷伟、郭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程智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