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6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王东与新疆久业富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新疆久业富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68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头屯河区。被执行人:新疆久业富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2号综合楼办公楼1栋4层01。法定代表人:周袆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7)第25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久业富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56.62元;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