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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035号原告李某,男,193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陆海霞,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1,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李某某2,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李某某3,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被告李某某4,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忠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