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8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耿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耿奇,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2民初272号原告:吴耿奇,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耿奇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耿奇及被告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耿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口头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归还,期间还款10000元,还余10000元没有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拖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王伟辩称:这钱是我借的,我现在还欠原告10000元,我现在没有钱还,利息我上次还钱的时候已经给过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伟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吴耿奇借现金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5年7、8月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欠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照借条内容向原告返还借款。双方自认被告在2015年7、8月份已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吴耿奇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