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敏与张庆宏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敏,张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冀敏,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周家店东巷。被执行人:张庆宏,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派出所所长,住大同市城区绿园。本院在执行冀敏与张庆宏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庆宏履行归还借款106000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149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庆宏名下的存款109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