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3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涛与被告马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554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徐海涛,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燕,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海涛与被告(反诉原告)马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徐海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徐海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徐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人民陪审员 冀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