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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培严、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严,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31号申请人:黄培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舫山北二路111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945288N。法定代表人:陈碧红,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培严与被申请人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培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50000元为限)。2017年7月17日,黄培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4979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培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兴兴翔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150000元为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