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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家根诉被告丹东港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316号原告:刘家根,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委托代理人:孙立东,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根诉被告丹东港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