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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道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金,男,1949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长汀县。198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3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1月1日被长汀县��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道金被控诈骗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道金以帮忙购买“六合彩”,“六合彩”中奖后包红包、买某、“压袋子”钱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程某、赖某、王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400元。具体是: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道金以帮忙购买“六合彩”为由,先后骗取程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2、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道金以帮忙购买“六合彩”、“六合彩”中奖后包红包、买某、“压袋子”钱等为由,先后骗取赖某现金人民币30200元;3、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道金以帮忙购买“六合彩”、“六合彩”中奖后包红包、买某、“压袋子”钱等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现金人民币21000元。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道金在长汀县家中被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赖某提供的记载流水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赖某、王某等人的陈述;3、��告人王道金的供述和辩解;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道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道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道金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道金(绰号“哑老”、“哑之”)以帮买“六合彩”为由,向被害人程某、赖某、王某等人收取钱款后,虚构已帮忙购买“六合彩”并中奖的事实,又以中奖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包红包、买某、“压袋子”的钱款。被告人王道金以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程某、赖某、王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430元。具体是:1、2014年下半年,先后骗取程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2、2016年10月至12月间,先后骗取赖某现金人民币30230元;3、2016年10月至12月间,先后骗取王某现金人民币21000元。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道金在长汀县家中被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侦破经过。2、被害人陈述(1)程某:2014年下半年,同村的哑之说他每期“六合彩”都买得准,如果叫他买包赚钱。我信了,后来我就陆陆续续拿了钱给他。一开始我就给了“哑之”几百元,后来我有问“哑之”有没有中奖,“哑之”说有,现在老板出去外面了,等老板回来就会将赚到的钱给我,后来“哑之”陆陆续续叫我拿钱给他买“六合彩”,每次大约都是几百元。“哑之”总共叫我拿了约十次左右的钱,共约4300元,但“哑之”没有一次拿钱给我。(2)赖某:2016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和邻居、秀秀、“哑老”一起聊天时,邻居说“哑老”买六合彩很准,我和秀秀有点心动。第二天上午,“哑老”到我家叫我们赶快买,并说中了要给60元的红包钱,还要给190元的“压袋子”钱,但这钱会还给我。然后我给了哑老700元,秀秀给了“哑老”500元。次日,“哑老”说��们买中了,赢了很多钱,从香港运过来需要三天三夜,然后向我及秀秀要了红包钱和“压袋子”钱。之后,我和秀秀陆续拿钱给“哑老”买六合彩,都说中奖并向我们要红包钱和“压袋子”钱。当我们向他要钱时,哑老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说钱还在香港还没运过来。“哑佬”向我要了14次买码的钱,分别是700元、500元、700元、600元、400元、800元、600元、3700元、1000元、500元、500元、12000元、1000元、800元总共23800百元;还有跟我说中了5次要放鞭炮,一次60元,总共300元;“压袋子”的钱我总共交了2次,一次1900元、一次900元,共2800元。给“哑佬”的红包钱有2次,分别是3200元、130元,共3330元。因为我年纪大,无文化,怕记不清金额,就请林某帮忙将买码的钱记起来。我叫林某登记的钱是23400元,当时没统计,也可能是漏��账了,我觉得买码的金额肯定超过记账的数。因为我年纪大,无文化,怕记不清金额,就请林某帮忙将买码的钱记起来。我叫林某登记的钱是23400元(实际为23800元),当时没统计,也可能是漏记账了,我觉得买码的金额肯定超过记账的数。(3)王某:2016年农历八月的一天,“哑之”说:“我看‘六合彩’看得很准,每一期都买得准,包赚钱。”然后我给了他300元,第二天“哑之”说买中了;然后我又给了“哑之”300元买码,后又说买中了。后来我先后又给了“哑之”六次钱,分别是700元、8200元、13000元、1100元、170元、4000元;还有“哑之”叫我要用红布做袋子装钱,将钱装在袋子里面后就会有好运可以赚钱的钱,红布袋子装了的钱,分别是900元和1900元,总共我被骗了30570元。在我们向“哑之”要钱的时候,“哑��”一直跟我们说:“钱已经准备好了,在运来的路上,或者现在路被堵住了老板过不来等理由推脱我们。”3、林某证言,证明林某租住于赖某家,赖某曾叫他帮忙在一张硬纸板上记录数字。4、接受证据清单、赖某提供的“记载流水清单”,证明:根据流水清单统计,赖某14次交给王道金买码的钱计23800元。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程某、赖某、王某均辩认被告人王道金是骗取她们钱财的“哑老”、“哑之”。6、被告人王道金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的前两年,我收了程某二次计1900元,骗她说帮买“六合彩”,其实没有买,当时我骗程某说没买中。后来程某逼我还钱,我还了700元。20016年10月份,我对赖某讲,说我��“六合彩”很准,帮她买会赚钱,然后赖某就开始委托我购买“六合彩”了,后来王某也跟着赖某一起委托我购买“六合彩”。在她们跟我要中奖的钱的时候,我就跟她们说中奖的钱在路上还没到,等到了会给她们;实际上,收取的钱我是作为自己日常开销的。赖某给了我七次的钱,一共是28300元,这28300元还包括收取了些“压袋子”的钱、红包钱等。加上“压袋子”、红包和买“六合彩”,收取了王某一共是21000元。其中买码花了3900元,被盗44000元,其余日常花销了。7、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本院(83)汀法刑字第09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以及1983年11月8日被告人王道金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情况。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243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诈骗金额不一致,其中被害人赖某的陈述与书证“记载流水清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被骗人民币计30230元;被害人程某、王某陈述不能排除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本院按疑点事实利益归于被告人采信被告人供述,确认被害人程某被骗人民币700元,确认被害人王某被骗人民币21000元。据此,本院确认被告人王道金诈骗金额计52430元。被告人王道金犯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道金多次诈骗、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诈骗所得赃款,因被害人主观上将被骗钱款交给被告人从事违法活动,故责令被告人王道金退出后不予发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道金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五万二千四百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田火人民陪审员  李阳民人民陪审员  曹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涂星华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