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刘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刘劲,陈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47号。代表人莫冬冬,行长。被执行人刘劲,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倩红,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劲、陈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劲、陈倩红返还借款本金152184.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劲、陈倩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刘劲所有的位于北流市××××号永顺名门10号楼501号(房产证号:00××64号)房屋因本院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拍卖,暂无法完成拍卖事项。被执行人刘劲、陈倩红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能完全执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