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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人赵开武、杨会萍、赵伟康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武,杨会萍,赵伟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赵开武。申请执行人杨会萍。申请人赵伟康。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申请执行人赵开武、杨会萍、赵伟康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晋宁营销服务部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