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代卫勇、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代卫勇,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101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卫勇,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何王庄。法定代表人宋自平。被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货场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美勤。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卫勇、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霞、被告代卫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代卫勇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53999元;2、判令被告代卫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75.95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2月8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代卫勇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代卫勇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6年11月28日,在商××漯河市裴城镇茂林加油站处垫付消费款2815元;2、2016年11月28日,在商××漯河市祺丰鞋业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51185元;3、2016年12月25日,在商××漯河市裴城镇茂林加油站处垫付消费款1952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代卫勇垫付的消费款,被告代卫勇逾期仅归还原告19521元,尚欠53999元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代卫勇辩称,欠款真实,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想办法尽快还钱。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卫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26683/豫漯河20500004《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合约约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垫付宝合约领用申请人(下称“乙方”)订立本合约,是基于乙方以下承诺达成的:1、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2、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4、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共同遵守:第一条总则。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种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已知悉且同意甲方可以就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进行修改,自愿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3、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该垫付宝卡号对应的垫付宝账户、通过垫付宝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认可《垫付宝服务协议》等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等),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4、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在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及修改内容,乙方应停止使用垫付宝服务,如乙方继续使用垫付宝网站服务,则视为接受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及修改。5、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须乙方遵守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中,“垫付宝”指代甲方,“会员”指代乙方。第二条信用额度。1、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甲方可无需通知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随时调整垫付宝授信规则。2、垫付宝有权随时冻结乙方的信用额度,中止或拒绝乙方使用信用额度。第三条乙方应还款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1、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2、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3、乙方同意如乙方违约,甲方每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一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4、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五条交易。1、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交易规则,到垫付宝会员处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消费交易。消费交易必须是真实的,如有交易虚假或涉嫌虚假或未按规定使用垫付宝账户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垫付宝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拒付交易提现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乙方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露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垫付宝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第六条其他。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通过垫付宝网站对外公布,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与乙方签订或出具的涉及变更、免除本合约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承诺书等,甲方均不予认可,且对甲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2、甲方有权就乙方垫付宝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乙方同意电话确认的内容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确认不可撤销或变更,并可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留存或向相关机构提供。3、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合约一式两份,在漯河市华运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如乙方需要纸质合约正本,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取得),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4月9日,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各一份,内容均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基于代卫勇(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用户”),与贵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用户须为其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现我公司已仔细阅读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所有条款,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我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1、自愿为用户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2、我公司保证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为:按照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贵公司代用户垫付款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我公司为用户向贵公司提供保证的最高额度,以我公司为用户出具的本《承诺函》中记载的最高额度为准。3、我公司为用户向贵公司提供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圆元整)。4、我公司同意履行担保责任。5、我公司不可撤销地保证:在签署本承诺函后,用户尚未偿还完毕《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发生的垫付款,未经贵公司书面许可,我公司不为该用户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车辆(主车车牌号:豫L×××××、车架号LZGLNT4XDX046786/主车车牌号:豫P×××××、车架号豫LZGLNT48DX039433)办理车辆转出、转籍过户手续,否则,造成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承担。6、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承诺。2015年4月9日,被告代卫勇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出具承诺函二份,内容均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基于代卫勇(身份证号:)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款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及车辆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为本人出具的《承诺函》,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认可担保方为本人提供担保,且对担保方出具的《承诺函》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2、本人同意将车辆(主车车牌号:豫L×××××、车架号LZGLNT4XDX046786/主车车牌号:豫P×××××、车架号豫LZGLNT48DX039433)(以下简称“经营车辆”)抵押给垫款方,如果本人不按时足额向垫款方还款,垫款方有权扣留经营车辆。3、垫款方每扣留经营车辆一次,本人同意向垫款方缴纳违约金10000元,且本人同意垫款方无需通知本人即可对经营车辆进行处置,经营车辆的处置价款和方式亦由垫款方自行决定,本人不对垫款方处置经营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4、本人承诺且同意,担保方代本人履行了本人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义务后,担保方即有权扣留经营车辆,且每扣留经营车辆一次,本人同意向担保方交纳扣留费用10000元,且担保方无需通知本人即可对经营车辆进行处置,经营车辆的处置价款和方式亦由担保方自行决定,本人不对担保方处置经营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5、本人同意担保方为本人担保的行为,且承诺在担保方不履行对其他任一被担保人的履约责任时,垫款方随时暂停向本人提供垫付宝服务。《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签订后,被告代卫勇成为垫付宝注册会员,账户账单日为每月18日,账户还款日为每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被告代卫勇在商××漯河市裴城镇茂林加油站处消费2815元;2016年11月28日,在商××漯河市祺丰鞋业有限公司处消费51185元;2016年12月25日,在商××漯河市裴城镇茂林加油站处消费19520元。2016年12月25日,被告代卫勇还款19520元;2016年12月26日,还款1元。剩余款项53999元被告代卫勇未如期归还,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未按照承诺函的承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卫勇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代卫勇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后,被告代卫勇即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会员,被告代卫勇使用其会员账户消费时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定为其消费垫付款项,再由被告代卫勇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类似借款合同,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代卫勇作为会员消费多次,尚欠53999元,有原告提供账单予以证明,且被告代卫勇认可,本案予以认定。被告代卫勇未按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按其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及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两项合并使用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最高年利率司法保护的限制范围,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及延迟履行违约金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根据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承诺函的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代卫勇追偿。原告诉请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卫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39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4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95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代卫勇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代卫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歌审 判 员 郜静敬人民陪审员 胡瑞丹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