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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保根与李海丰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保根,李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55号申请人杜保根。被执行人李海丰。关于杜保根申请执行李海丰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所确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3208元,诉讼费190元,执行费248元,合计23646元,未受偿金额为236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