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4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强、季君科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季君科,高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季君科,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枣庄市。被执行人高恩元,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市中区。关于申请执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恩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7.9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恩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