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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4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强、季君科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季君科,高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季君科,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枣庄市。被执行人高恩元,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市中区。关于申请执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恩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7.9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恩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