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辖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严华、XX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华,XX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华,女,汉族,1977年4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辉,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严华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9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普陀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