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实梁与郑顺根、汤贤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实梁,郑顺根,汤贤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129号原告:傅实梁,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郑顺根,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汤贤妹,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实梁与被告郑顺根、汤贤妹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实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4.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实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顺根、汤贤妹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