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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钱某某、尹某某、江苏邵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钱某某,尹某某,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责人姜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钱某某、尹某某、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立案标的为68144.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J×××××车辆,但暂无法扣押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