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冬城、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冬城,许文,周敦春,张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435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857745992A。法定代表人:董伦山,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雁东,男,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被告:周冬城,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许文女,女,1974年3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敦春,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张标,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冬城、许文女、周敦春、张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元,由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小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