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破申5号申请人: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1088号巴比松度假庄园3幢。法定代表人:毛土土,经理。申请人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勒公司)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米勒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在桐庐成立,注册资金400万元。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杭州巴比松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12日变更为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现股东为杭州柯罗实业有限公司、于树明。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开发;酒店管理;旅游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承办会展;会务接待;销售:酒店用品等。根据米勒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米勒公司的资产余额为10583511.09元,负债为11918733.56元(其中1000余万元债务已经到期)。本院认为:米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米勒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联合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汤德宫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