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佰顺与袁彩奎、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佰顺,袁彩奎,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64号原告:宋佰顺被告:袁彩奎被告:莫云原告宋佰顺与被告袁彩奎、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宋佰顺诉称,袁彩奎于2014年10月10日向宋佰顺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前还款,如有逾期其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莫云为此提供担保。现宋佰顺多次索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莫云系该院干警的近亲属,为排除合理怀疑,故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莫云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为了案件的妥善处理,排除原告宋佰顺、被告袁彩奎对该案处理结果及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