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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辖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佰顺与袁彩奎、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佰顺,袁彩奎,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64号原告:宋佰顺被告:袁彩奎被告:莫云原告宋佰顺与被告袁彩奎、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宋佰顺诉称,袁彩奎于2014年10月10日向宋佰顺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前还款,如有逾期其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莫云为此提供担保。现宋佰顺多次索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莫云系该院干警的近亲属,为排除合理怀疑,故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莫云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为了案件的妥善处理,排除原告宋佰顺、被告袁彩奎对该案处理结果及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