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家友与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友,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89号原告:李家友,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幢2单元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叶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友诉被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家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家友诉被告四川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