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1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江西华商四海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江西华商四海汽车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1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6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2351-1。负责人:周先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华商四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01室(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6746235-7。法定代表人:曾贤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水明,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申请执行江西华商四海汽车有限公司、廖水明、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西立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水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产权证编号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号)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被执行人廖水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产权证编号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号)房产拍卖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7月8日10时至2017年7月9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廖瑞兰(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R4931于2017年7月8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房权证字第××号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329765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产权证编号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0862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0863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0864号、(2015)高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原产权证编号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廖瑞兰(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廖瑞兰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廖瑞兰(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