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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文锋与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锋,易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369号之一原告:文锋,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告:易琼,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原告文锋与被告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文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易琼立即向原告文锋偿还借款1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易琼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易琼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3月25日向原告文锋借款104000元,并承诺2017年4月底还清。但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锋已将本案所涉借款金额向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且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于2017年6月1日以涉嫌诈骗对被告易琼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因此应驳回原告文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文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还原告文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南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