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徽立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聚力玻璃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立鸿贸易有限公司,蚌埠市聚力玻璃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880号原告:安徽立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二路生活区办公营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6360861E。法定代理人:周某,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聚力玻璃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李楼乡黄巷村4组黄巷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15414882。法定代表人:赵素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立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聚力玻璃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立鸿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