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覃某玉、蓝某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玉,蓝某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8刑初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玉(曾用名班某观),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蓝某宝(曾用名韦某德),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青竹、代检察员梁娴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窜入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镇韦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内,先后分三次盗走烟花共17捆、爆竹1捆,后两人燃放了其中10捆烟花和1捆爆竹,余下的7捆烟花存放在拉烈镇拉烈街蓝某震经营的烧烤店中。2017年2月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从烧烤店中扣押到7捆烟花,后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发还被害人韦某。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被盗的烟花、爆竹价值共计人民币1716元。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蓝某宝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韦某烟花、爆竹被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韦某对蓝某宝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被盗烟花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烟花爆竹销售单、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蓝某宝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玉、蓝某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蓝某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黄福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柱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